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确保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精神,结合我省中小学(含幼儿园和中等职业学校,下同)教师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积极稳妥推进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严格教师资格准入,健全教师管理体制,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努力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中小学教师队伍,为办人民满意教育提供强有力的师资保障。
二、工作目标
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专业化水平;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规范中小学教师资格准入标准,强化申请认定人员的教育教学能力考查,确保师资质量;以中小学教师职业标准和考试评价体系引领师范类院校教师教育改革,推进中小学教师的职前教育和职后培养,促进教师素质能力和水平的提高。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
按照国家考试标准,全省统一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重点围绕改进考试内容、强化考试管理、统筹考试与认定的关系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查教师资格申请人的身心素质和教育教学能力,建立起符合国家统一要求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制度,严把教师入口关。
(一)教师资格考试实行国家标准
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参加全国统一考试。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命题工作,建立试题库,制定考务工作规定,确定考试笔试合格线。省教育厅确定面试成绩合格线。
(二)考试对象
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须分别参加相应类别的教师资格考试。
凡户籍所在地在江西省,并取得合格学历者可报名参加考试;江西省境内普通高校全日制在校研究生、本、专科生,不论其学历培养层次和培养年限,均从三年级开始可以报考;五年制高等职业(师范)学校全日制在校生,从四年级开始可以报名参加考试;三年制中等师范学校全日制在校生,从二年级开始可以报名参加考试;报考时均需由所在学校出具在籍学习证明。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启动前,江西省内已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教育类专业学生和全日制教育硕士,可以持毕业证书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如果所申请教师资格的任教学科与所学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应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试点工作启动后,即2016年入学的师范教育类专业学生和全日制教育硕士,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应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三)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3.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
4.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5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曾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考试内容与方式
1.考试内容
教师资格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两部分。笔试各科成绩合格者,方可参加面试。笔试和面试试题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命制。笔试和面试不统一指定教材,考生可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www.ntce.cn)下载《考试标准》和《考试大纲》。
笔试主要考核申请人从事教师职业所应具备的教育理念、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知识、科学文化素养、阅读理解、语言表达、逻辑推理和信息处理等基本能力;教育教学、学生成长指导和班级管理的基本知识;拟任教学科领域的基本知识,教学设计实施评价的知识和方法,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
面试主要考核申请人的职业认知、心理素质、仪表仪态、言语表达、思维品质等教师基本素养和教学设计、教学实施、教学评价等教学基本技能。
2.考试科目
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保教知识与能力》2科。面试不分科。
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2科。面试科目分为语文、数学、科学、英语、社会、美术、音乐、体育等8个学科。
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和《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3科。试点期间,《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笔试科目分为语文、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思想品德(政治)、英语、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信息技术等13个学科。面试科目与笔试的《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科目相同。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和《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3科。试点期间,《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主要结合面试进行考查,必要时进行笔试。
3.考试方式
笔试采用计算机考试和纸笔考试两种方式进行。笔试方式按照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部署和我省实际情况与条件确定。今年采用纸笔考试方式。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情境模拟等方式,通过抽题、备课(活动设计)、回答规定问题、试讲(演示)、答辩(陈述)、评分等环节进行。
(五)考试组织与实施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每年春季和秋季各举行一次,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发布统一考试标准、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时间。
1.考试组织
省教育厅负责考试改革整体方案设计和政策制定。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并组织实施。
笔试考点设在各设区市,由各设区市招考办具体组织实施,考务管理工作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
面试考点设在各设区市,由各设区市教育局具体组织实施,考务管理工作由省教师资格认定服务和培训中心负责。
面试采取考官主考制度,考官须统一培训、持证上岗。省教育厅负责面试考官库建立、考官培训和考官证发放工作。各地在面试工作开展前,从考官库中随机抽取考官参与面试工作。
面试一般按学科分组进行。每个考评组由不少于3名考官组成,设主考官1名。面试考官由高校专家、中小学和幼儿园优秀教师、教研机构专家组成。面试考官须具备以下条件:熟悉教师资格考试相关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公道正派,身体健康;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较强的分析概括能力、判断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从事相关专业教学或研究工作5年以上,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特殊学段或学科的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参加省级或国家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组织的培训并获得证书。
2.考试实施
考试采用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笔试和面试的报名受理、考点设置、考场编排等考务管理工作。笔试和面试机考软件系统的使用实行首席技术负责人制度,采取国家、省、市分级方式进行培训和管理。
笔试一般在每年3月和11月各举行一次,面试一般在每年5月和12月各举行一次。具体考试时间、考试成绩公布时间以国家规定时间为准。
笔试答题卡由江西省教育考试院扫描后统一报送教育部考试中心,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阅卷。
面试实行现场打分方式,考官依据评分标准对考生面试表现进行综合评分,填写《面试评分表》,经主考官签字确认,同时通过面试测评系统提交评分。
3.考试成绩
笔试和面试成绩公布后,考生可以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www.ntce.cn)查询本人的考试成绩。考生如对本人的考试成绩有异议,可在考试成绩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本市教师资格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笔试成绩合格线由国家确定。笔试单科成绩有效期为2年。考生笔试各科成绩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的,方可参加面试。面试成绩合格线由江西省教育厅确定。
笔试和面试均合格者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中心)颁发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为3年。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是考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必备条件。
(六)考试收费
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省有关文件执行。
四、过渡衔接政策
1.我省教师资格考试过渡期为2015年和2016年。2016年起,我省不再举行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考试。
2.已取得我省自行组织的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两门单科合格证(有效期内)的,可直接报名参加当地认定机构单独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测试合格、规定材料齐全的必须在2016年及以前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未在2016年内取得教师资格的,或不符合其他认定条件未予认定的,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必须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3.已取得我省组织的教育学或教育心理学一门单科合格证(有效期内)的,另一单科的补考应在2015年下半年参加我省自行组织的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单科补考(考试大纲和考试形式与改革前相同),考试成绩2016年当年有效,其他人员不得报名参加补考。
4.2016年起,只有省考一门单科合格证在有效期内的人员,需重新报名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后方可申请认定相应教师资格。
5.省教师资格考试过渡时期的2015年和2016年,对省考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者的面试,仍由各设区市按照以往的面试要求组织实施。
6. 2015年及以前入学的全日制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全日制教育硕士,在毕业3年内(毕业当年至第3年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时间期限内),可按照师范生首次申请认定与所学专业相应学科教师资格的政策,直接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因特殊情况未在应届毕业时申请直接认定的,在毕业3年内申请直接认定教师资格时,还需向户籍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递交情况说明。超过规定期限的,不再执行直接认定教师资格的政策,须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成绩合格证明,才能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7.2010年前已备案的中等职业学校学前教育专业2015年和2016年应届毕业生,拟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参照过渡政策第2条和第3条执行。从2016年起,已备案的中等职业学校学前教育专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政策另行规定, 以国家文件为准。
8.2017年起,除2015年及以前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生、全日制教育硕士可以在毕业3年内直接申请认定与所学专业相应学科的教师资格外,其他人员在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时,均应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并提供有效的考试合格证明。
五、教师资格认定
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依据《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进一步严格条件,规范程序,提高质量,在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申请受理期限内,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权限受理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符合认定条件人员的教师资格申请,依法实施教师资格认定。
对于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届全日制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在其取得毕业证书后方可认定其相应的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证书中“任教学科”栏目的填写应与申请人报考的学科(专业)一致。其中,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的,不填写学科;申请小学教师资格的,填写的学科应与面试学科一致;申请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的,填写的学科应与笔试科目“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一致;申请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资格的,填写的学科应与面试的“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一致。
六、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
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牵涉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省教育厅成立江西省教师资格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由省教育厅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任正、副组长,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统筹协调全省教师资格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师资处,具体负责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的组织与指导以及面试考官队伍建设。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笔试考务工作。省教师资格认定服务和培训中心负责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面试考务工作。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高校要充分认识教师资格考试改革的重要性和复杂性,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积极参与和承担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有关工作,确保改革平稳顺利进行。
2.做好政策宣传
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高校要做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的政策宣传工作,坚持统一政策、正确引导,加强对改革重要意义和各项政策的宣传,营造吸引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的良好氛围。
3.严明工作纪律
要强化考试管理,端正考风,严肃考纪。坚持“公开公正、竞争择优”原则,严肃纪律要求,严禁在教师资格考试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规操作,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教师资格考试机构不得组织教师资格考试培训。
4.推进配套改革
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高校要创新机制,多措并举,积极推进配套改革,全面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要以师范类专业毕业生逐步纳入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范围为契机,开展师范类专业综合改革试点,优化课程结构,强化教师教育课程,着力培养师范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加强和改进新任教师培训办法,创新培训模式,合理制定课程计划,加强对新任教师和有志从事教育事业的非师范专业毕业生的培养培训。
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教师资格制度,健全教师管理机制,提升教师专业化水平,鼓励教师立德树人,争做“四有”好老师,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精神,结合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教师入职后从教资格的定期核查。定期注册应与教师人事管理工作紧密结合,将严格教师考核和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作为重要的工作目标。定期注册应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范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体现教师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情况。
第三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周期为5年。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聘用为中小学教师时,应申请首次注册;在本细则实施前已经在编在岗的中小学教师,也应申请首次注册。经首次注册后,每5年申请一次定期注册。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第四条 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采取“先行试点、再稳步推进”的原则,选定赣州市及鹰潭市为先行试点单位。在试点期间,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对象为公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在编在岗的教师。不含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机构、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其他教育机构和民办学校教师。根据试点情况,逐步扩大范围。
第五条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监督;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教师人事管理权限,负责本区域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组织、管理和具体实施;中小学校负责本校在编在岗教师定期注册的组织工作,为本校教师集体办理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第二章 注册条件
第六条 申请首次注册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二)聘用为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
(三)具有良好的师德表现,师德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四)身心健康,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五)新入职的教师试用期满,须完成岗前培训任务且考核合格。
第七条 满足下列条件的,定期注册合格: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师德表现,师德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二)每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
(三)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国家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
(四)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注册:
(一)经查实,注册有效期内有体罚学生、乱收费或向学生家长索要钱物、违规从事有偿家教等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行为的;
(二)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国家规定的教师培训学时的;
(三)因自身原因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的,但经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支教、外出培训、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四)一个注册周期内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暂缓注册者,待达到定期注册条件后,可重新申请定期注册,注册时间向后按年度顺延。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
(一)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
(二)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三)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
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十条 取得教师资格,初次聘用为教师的,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之日起60日内,申请首次注册。
第十一条 经首次注册后,每5年应申请一次定期注册。教师应当在定期注册有效期满前60日内,申请办理下一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第十二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实行网上申请,须由本人申请,所在学校集体办理,按照人事隶属关系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注册。
第十三条 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网上打印)一式2份;
(二)《教师资格证书》;
(三)任教学校或主管部门聘用合同;
(四)任教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五)任教学校出具的胜任教育教学工作证明;
(六)近5年的各年度考核证明;
(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教师培训证明——江西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证书(电子版),为5年一周期培训合格证。
初次聘用为教师申请首次注册的,应当提交上述(一)(二)(三)(四)项材料,同时提交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证明。本细则实施前已经任教的在岗教师申请首次注册的,应当提交上述(一)(二)(三)(四)(五)项材料。
第十四条 中小学教师以学校为单位,向学校所在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定期注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申报材料的初审,提出注册结论(注册合格、暂缓注册、注册不合格)的建议,填报至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管理模块中;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申报工作的复核;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注册申请进行终审,并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管理模块中填报注册结论及有关信息,发放国家统一印制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结论贴》。
第十五条 终审意见给出后,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按人事隶属关系将所辖区内的中小学教师定期注册结论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将申请人的《教师资格注册申请表》注明注册结论,加盖公章后,一份存入个人人事档案,一份归档保存。同时在申请人《教师资格证书》备注页上粘贴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结论贴”,加盖骑缝公章,返还教师资格证书。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逾期不注册者,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不得晋升高一级教师职务。
第十七条 暂缓注册者,原则上不得聘用在教育教学工作岗位。情况特殊的,经本人申请,可与任教学校签订试聘合同,试聘在教育教学岗位上工作,试聘期一般不超过2年。试聘期内不得晋升高一级教师职称(职务),不得参加评优评先。试聘期内可以重新申请注册,符合条件的予以注册。
第十八条 定期注册不合格者,应予解聘,调离教育教学岗位。
第五章 注册罚则
第十九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注册的,视情况暂缓注册或注册不合格,并给予相应处罚;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第二十条 所在学校未按期如实提供申请人定期注册证明材料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定期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准予定期注册的;
(二)对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不予定期注册的。
第二十二条 注册范围内的教师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按照注册不合格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人对定期注册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申诉或者行政复议。
第二十四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不收取教师和学校任何费用。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